李永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3:25
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刑初字第00185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永成,男,1970年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赣榆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抓获后临时羁押,同年8月15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16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殷海铭,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公诉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家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波、被害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永成承诺可以替潢川县上油岗文尧水产公司招收到剥虾工人,但需要付定金为由,骗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现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李永成得到此款后并没有为该公司招收工人,而是去澳门将钱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永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徐XX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永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永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永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案发后,被告人李永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供述的事实属于办案机关没有掌握并影响定性的证据,属于坦白;其亲属退赔了部分损失;系偶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永成承诺可以为潢川县上油岗文尧水产公司招收到剥虾壳的工人,但需要付定金为由,同年4月1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安排财务人员将现金人民币200000元汇至被告人李永成的银行卡上。被告人李永成得到此款后并没有为该公司招收工人,而是将钱取出到澳门赌博将钱输掉。案发后,被告人李永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徐XX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书证
(1)李永成的户籍证明。
(2)赣榆县公安局证明被告人李永成无违法犯罪记录。
(3)赣榆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抓获经过:2014年8月11日14时许,青口派出所民警杨强、王庆平在青口镇黄海路建设银行巡逻盘查时将李永成抓获。抓获过程中,李永成没有反抗。附赣榆县看守所出所登记表,证实李永成于2014年8月11日被羁押。
(4)被告人李永成收到和支取200000元的的银行交易清单、凭证在卷。
(5)李永成往来澳门赌博的出入境查询记录。
(6)李永成与徐XX、刘XX通话记录。
(7)徐XX、刘XX去连云港找李永成时的火车票。
(8)被害人徐XX收到被告人李永成的亲属退还10万元现金的收条。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XX的证言:2014年春天我和我公司的人出差到连云港遇到李永成,他说他可以带工人来潢川做工,我想我们公司需要工人就相互留了电话号码。过完年,他邀请我专门到连云港去谈招工的情况,他当时表示可以为我们公司招100人,2014年4月初他才和我们电话联系,要求我们公司先汇30万现金,4月15日我们公司通过建设银行给他汇去20万现金,汇过现金后几天他说过几天工人就到,再后来打他电话他就不接了,4月底他手机关机了,再也联系不上了。2014年5月2号,我去连云港李永成家,他老婆说他几天没有回来,她也联系不上他。
当时,李永成要求给付每名工人等待费4000元,100名就是40万,让我们预付定金30万,考虑到资金紧张,就和他谈现付20万定金,工人到场后一次付清。他同意后,我们就让他准备好建设银行卡给他转账20万,因为我们公司是建行的账户,这样转账方便。钱是公司财务汇去的,李永成将他的建设银行账户发到我手机上,我让财务汇的。
之前说好4月22日工人进场,但到了22日他没有带人来潢川,我们电话联系他时,他说找不到人,让我们再等等,后来电话就联系不上他了。我5月2日夜火车去了连云港,在那里等了三天也联系不上他,5月5日中午我只好坐火车回潢川了。我回家后,感觉李永成失去联系事情严重了,于5月14日向潢川县公安局报案了。
(2)证人王XX的证言:我和李永成以前是夫妻关系,2013年9月份离婚了,现在我抚养两个孩子,李永成负责孩子的抚养费。我知道他每年都带人出去做水产生意,具体在什么地方和细节我就不清楚了。我也是听李永成打电话的时候说,河南那边有个老板叫他带人去做水产生意,那边老板把定金打给他了,具体情况我也说不清。
李永成赌博有一两年了,有一次我发现他的“港澳通行证”和“护照”才知道他去澳门赌博。2013年四、五月份,他因为赌博欠别人钱,把我们家的房子抵押给别人,我知道后,找亲戚朋友借的钱,才给房子赎回来。从那以后,我感觉他赌博成性,不顾家,就和他离婚了。我现在找亲戚朋友凑了10万元,还给徐老板。
(3)证人张XX的证言:我以前去安徽寿县剥虾时,李永成也带人在那里干,我们认识的。2014年4月中旬,李永成给我打电话说去河南潢川一家水产公司干活,因为他没有说怎么给我押金,我也不好提,所以我就说人不好找,就没有答应他。我听他说要带五、六十人去,我只知道他带人去外地帮助剥虾。
(4)证人李XX的证言:我在赣榆做物流,我和李永成是本家,住同市区,他经常带人去外地剥虾。2014年4月18日上午,李永成找到我说:“方XX在法院告我,我怕法院把我卡里的钱给冻结了,你和我一起去建行办一张新卡,我给钱转到新卡上。”我没多考虑什么,就拿身份证和李永成一起办理了新卡,之后他把他卡里的十七、八万元转到我们新开的卡里了,卡是李永成拿着。办卡后的第二天上午,李永成说那个老板来了,让我开车给他送到普陀山大酒店,我陪他上房间,看到有两个人,我坐了一会就出来了,他们大约谈了40分钟,李永成就出来了,我俩就开车回去了。
我一个朋友叫李X乙,他的贷款到期了,问我谁有钱给先垫一下,用两、三天时间,我就和李永成说了,在去普陀山大酒店的第二天上午,我和李永成、李X乙一起到了银行,取出16万元直接给了李X乙,也没打条,我担保的,在之后的一周内,李X乙分两次把钱都还给李永成了。
我知道李永成2013年去过澳门赌博,也是听朋友说的,他从来不跟我们提起这事。李永成转入卡里的钱我只知道是老板汇给他的定金找工人的,不知道是哪个老板汇给他的,现在知道了是河南徐老板汇给他的20万定金。
(5)证人李X乙的证言:我在赣榆县城做快递消费品代理,我和李XX是好朋友。2014年4月我有一笔货物到期了,需要十五、六万周转一下,我和李XX说了,李XX说前两天帮李永成有一笔钱可以用一下,我说好。在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我和李XX、李永成一起到建设银行营业厅,当时取16万元给我,我收到现金也没有打条给李永成,大概用了三、四天时间,可能是分了两次还给李XX了,由李XX转给李永成了。我只知道李永成借给我的钱是别人给他的等待费,具体情况我不知道了。
3、被害人徐XX的陈述:我之前不认识李永成,只是安徽省的同行贾X乙、贾X甲介绍过李永成,说他带班干活还不错。2013年我俩只是电话联系了多次,其中赣榆县一个带班的欠我公司10万元,李永成知道后帮我提供信息,我把钱要回来了,所以我感觉他还不错,那时李永成就说明年来潢川干活。2014年过完年,李永成就给我打电话联系干活的事情,我安排刘XX去和李永成见面,到了四月初李永成又多次打电话给我谈带人进场干活的事情,刚好四月份也是用工的季节,我就答应让他带班到我公司干活。我要求李永成带100人,他说只能来80人,他要等待费50万,我说只能给20万,只要工人进场了我再给余下的,他说好。4月14日李永成给刘XX卡号,因地址不对,14日汇出去后又退回了,15日更正了地址才汇出。在汇款后的第三天晚上我和刘XX坐火车去的赣榆,因为汇款后给李永成打电话没接,我们不放心,19号上午,我们在赣榆的普陀山宾馆的房间和李永成见面了,他当时带了一个年轻人,他说可以带七、八十人,尽快的进场。我们要求他20日进场,他说22日进场。他说他有人,没有说招不到人,我就相信了。我在4月底联系不上李永成后,就安排刘XX5月2日又去了赣榆找李永成,刘XX在他家找不到他,我们才知道被骗了。5月5日我到刑警大队报案的。
4、被告人李永成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13年4、5月份到潢川的,当时去文尧水产公司联系业务,相互留了电话号码,接着文尧水产公司的杨X来赣榆县找我,他是负责联系招工的,当时我还招待他们了。2014年春节前文尧水产的刘XX到赣榆找我,想叫我帮助他招工,当时因为价格没谈好,就没有定下来。2014年4月13日,刘XX给我打电话,问我招工有人吗,我说不确定。接着徐XX也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样?我说等我落实了再说,他们说需要七、八十人来潢川剥虾。14日刘经理给我打电话,说给我先汇20万定金,要建设银行的账号,我就去建行办了一张新卡,接着就收到20万现金,我收到后就帮他们联系招工,我联系江苏淮安市负责带班的张仁强,第二天他说在淮安招不到人。我收到20万元以后,当天先在取款机上取了一万多现金,4月18日,我和李XX在去法院的路上,我让他拿身份证去建设银行办一张新卡,把招工的定金转到他的新账户上,因为我欠方XX8万元钱,他起诉到法院了,我怕我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然后我就将183500元转到李XX的卡上了。19日上午徐XX和刘XX到了赣榆县的普陀山宾馆约我见面,我带着李XX一起去的宾馆,在房间里,我答应徐老板,尽快找几十个人到潢川进场,我当时没有说找不到人,更没有说过要退给他定金。4月20日,我和李XX一起到银行取出现金16万元,是给李X乙转贷款了,大约有五、六天时间他就还我了10万,剩下的64000元还给我后,我在4月26日存入卡上了。4月29日我在营业厅取了4万现金,30日我又取了2万6千元。5月1日我从连云港坐飞机取了广州珠海,然后从珠海拱北口岸进入澳门,携带现金16万元,在星际娱乐城输了10万,5月20日我又带了6万元到澳门,还是在星际娱乐城输掉了,最后一次是6月2日,带了3万元,也全部输掉了。我去澳门把文尧公司的20万定金输掉了,很后悔,当时只是想用这20万去赌场把以前输的钱捞回来,结果把这20万也输没有了。我因为去澳门赌博输的太多,老婆也和我离婚了。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李永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永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作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永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永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赔被害人徐XX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  有  林
人民陪审员 叶  宏  伟
人民陪审员 段  术  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军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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