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晗丽与李永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4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790号
原告崔晗丽,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倾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永华,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晗丽与被告李永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晗丽于2015年3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晗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晗丽负担。
审 判 长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陈华伟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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