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33号
原告苏小枝,女,汉族,1980年12月9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别松山,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枝诉被告别松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小枝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小枝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小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小枝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双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