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821号
原告吴法生,男,1940年1月21日出生。
被告吴宪臣,男,49岁。系原告之继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法生与被告吴宪臣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法生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法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鹏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