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743号
原告张付贵,男,194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庄秋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荣真,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贵诉被告白荣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贵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付贵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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