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花诉被告李学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4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4号
原告郭花,女,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李学文,男,汉族,1961年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花诉被告李学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花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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