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524号
原告刘小云,女,1988年8月5日出生。
被告王登峰,男,1990年8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云与被告王登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云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小云负担。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冯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