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27号
原告张翠翠,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军利,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赵付才,男,1986年2月9日出生。
原告张翠翠与被告赵付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全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翠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利、被告赵付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翠翠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合不断生气,原告于2012年11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赵付才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也很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翠翠与被告赵付才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4月举行了婚礼,2009年11月4日生育一子赵家恩,2010年9月2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24日生育次子赵晨昊。共同生活期间,二人时而因家务琐事生气。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出离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所诉,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翠翠要求与被告赵付才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翠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全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