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833号
原告孟金段,女,汉族,1987年5月5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刘长兴,上蔡县司法局东洪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永胜,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金段诉被告杨永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金段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金段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金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金段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余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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