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6号
原告贾亚军,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陈仙枝,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亚军诉被告陈仙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亚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亚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亚军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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