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84号
原告郏合,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杨锦,女,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合诉被告杨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郏合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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