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318号
原告宋超,男,汉族,1994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史莹莹,女,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超诉被史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超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超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超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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