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745号
原告陈春玲,女,1972年6月6日出生。
被告潘启明,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玲与被告潘启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金锁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春玲负担。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