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玲与被告潘启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3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745号

原告陈春玲,女,1972年6月6日出生。

被告潘启明,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玲与被告潘启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金锁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春玲负担。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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