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35号
原告冯良,男,1931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崔冷,女,1933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然,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冯绍虎,男,63岁。系原告之长子。
被告冯华昆,男,51岁。系原告之三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良、崔冷与被告冯绍虎、冯华昆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良、崔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良、崔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良、崔冷负担。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冯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