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32号
原告王书彦(艳),女,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杨仁伟,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彦诉被告杨仁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彦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书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书彦承担。
审判员 余双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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