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倩与邱花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3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600号
原告陈倩,女,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秦红霞,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邱花群,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倩诉被告邱花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倩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倩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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