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锁与李利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3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811号
原告潘金锁,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李利娟,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金锁与被告李利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金锁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金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金锁负担。
审 判 长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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