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707号
原告张俊军,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上蔡县。
被告康五臣,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军诉被告康五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俊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俊军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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