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868号
原告胡柳,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张启录,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胡柳与被告张启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启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柳诉称,1992年8月,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其间育有一女张文纳。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多次生气打架,2003年6月20日,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打架生气后,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启录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89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张文纳,1992年8月16日二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生气。2003年6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本院对被告父亲张军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共同努力,建设幸福、和睦的家庭。但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常因琐事生气,自2003年6月,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和好无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胡柳与被告张启录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占军
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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