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元奎、董桂英与武金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2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781号
原告武元奎,男,1926年8月18日出生。
原告董桂英,女,1924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路伟,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武金龙,男,1966年出生。系原告之次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元奎、董桂英与被告武金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元奎、董桂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元奎、董桂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元奎、董桂英负担。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冯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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