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磊诉被告霍雪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2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354号
原告时磊,男,汉族,1983年6月11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霍雪义,女,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磊诉被告霍雪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时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磊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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