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铁啥与邱锁、朱双梅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2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1号
原告邱铁啥,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邱锁,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朱双梅,女,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铁啥诉被告邱锁、朱双梅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铁啥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铁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铁啥承担。
审 判 长  周占军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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