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742号
原告邱便,女,194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张素兰,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张香兰,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张学斌,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张学民,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便诉被告张素兰、张香兰、张学斌、张学民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便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便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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