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365号
原告曹黑,男,1933年7月5日出生。
被告曹玲,女,54岁,汉族,农民,住上蔡县齐海乡马庵村委姬庄。系原告之长女。
被告曹大申,男,52岁。系原告之长子。
被告曹义申,男,49岁。系原告之次子。
被告曹然,女,47岁。系原告之次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黑与被告曹玲、曹大申、曹义申、曹然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黑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黑撤回起诉。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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