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243号
原告文三孩,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上蔡县东洪镇洪福社区。
被告王为君,男,汉族,1966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汝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三孩诉被告上蔡县东洪镇洪福社区、王为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三孩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三孩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三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三孩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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