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753号
原告徐保林,男,1942年2月7日出生。
原告翟妮,女,1942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徐凤兰,女,51岁。系原告之女。
被告徐春华,男,49岁。系原告之子。
被告徐福华,男,45岁。系原告之子。
被告徐建华,男,40岁。系原告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保林、翟妮与被告徐凤兰、徐春华、徐福华、徐建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保林、翟妮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保林、翟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鹏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