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民与徐扎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1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336号
原告张俊民,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徐扎勃,男,汉族,195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民诉被告徐扎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俊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俊民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张俊民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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