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818号
原告范迎身,男,汉族,1938年10月3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刘长兴,上蔡县司法局东洪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顺利,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迎身诉被告范顺利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迎身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迎身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迎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迎身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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