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凡与雷彩云、雷付军、王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1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911号
原告张超凡,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彩云,女,1991出生。
被告雷付军,男,1968年出生。
被告王香,女,196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凡与被告雷彩云、雷付军、王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凡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张超凡负担。
审判员  朱全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莉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