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群海与被告刘全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6-07-21 03:21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264号

原告张群海,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刘全义,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海与被告刘全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海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群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群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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