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1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377号

原告白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郜 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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