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377号
原告白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郜 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