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25号
原告上蔡县兴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孟广华,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中,男,1968年7月4日出生。
被告余奇伟,男,1978年5月2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兴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与被告李建中、余奇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兴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蔡县兴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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