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367号
原告孙全国,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孙国彦,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全国与被告孙国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法生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全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全国负担。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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