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胡海洲,男,住遂平县。
被告李彦军,男,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洲与被告李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洲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海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海洲负担。
审判员 郭继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