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峰与周雪魁、聂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0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973号
原告文高峰,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周雪魁,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聂多,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高峰与被告周雪魁、聂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高峰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高峰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莉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