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973号
原告文高峰,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周雪魁,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聂多,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高峰与被告周雪魁、聂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高峰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高峰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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