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18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云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