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0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18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云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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