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少民初字第28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魏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魏彦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鹏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少民初字第28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魏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魏彦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