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亮与王自安、王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0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739号
原告王明亮,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春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自安,男,50岁。
被告王宁,男,28岁。系王自安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亮与被告王自安、王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亮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亮撤回起诉。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冯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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