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665号
原告曹月丽,女,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本科文化,教师,住上蔡县。
被告马俊涛,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中专文化,职工,住址同上。
原告曹月丽与被告马俊涛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月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俊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月丽诉称,自2010年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将孩子送其父母照看,被告另行结婚并住到女方家中,对孩子不管不问,导致孩子形成不良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原告去探望孩子,被告及其家人不予配合,严重侵害了原告探望孩子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每周探望婚生子马铭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五由原告接马铭到二高家属院住处,周日晚送至被告处)。
被告马俊涛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一直隔三差五到学校探望孩子。不同意原告的起诉意见,也不同意与原告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19日生育一女马莹潆,2008年2月16日生育一子马铭(又名马荪亿)。2010年7月,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一、马俊涛提出离婚,曹月丽同意离婚。二、婚生子马荪亿由马俊涛抚养,婚生女马莹潆由曹月丽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抚养费。”后原、被告因子女探望问题产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本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每周五下午,原告将儿子带走,周日上午或者下午将儿子送回被告处;儿子放寒、暑假期间,原告将儿子带回去上补习班,等补习班结束后再将儿子送回被告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可弥合离婚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原、被告离婚后,均对对方直接抚养的子女享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探望婚生子马铭,对其合理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有利于马铭的教育和生活考虑,结合本案原、被告实际情况,原告对婚生子马铭行使探望权的时间酌定为每月的第一周周六、周日为宜,被告应予以协助。对原告诉称的探望子女的方式,鉴于原被告对立情绪较大,过于频繁探望子女,反不利于子女的正常教育和生活,有悖于探望之目的,为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的第一周周六、周日可探望婚生子马铭,被告马俊涛应予以协助。
驳回原告曹月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曹月丽负担50元,被告马俊涛负担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马俊涛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元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双军
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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