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少民初字第27号
原告宋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郜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郜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张玉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