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342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慧琴,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男,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