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少民初字第29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杰、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6年11月份原被告相识同居,2008年6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2011年2月14日在遂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2014年5月16日原告第二次剖腹产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几个月后不幸夭折,致使原告不能生育。由于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闹离婚。2015年2月10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2015年3月2日双方到遂平县民政局离婚时,被告反悔,把女儿带走,致使离婚不能正常办理。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份相识同居,2008年6月26日原告剖腹产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2011年2月14日在遂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2014年5月16日原告第二次剖腹产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几个月后不幸夭折。婚后双方因家庭矛盾有生气吵闹现象。2015年2月份,因生气原告外出与被告分居至今。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等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同居后生育有一女,说明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又生育一子,但几个月后不幸夭折,丧子之痛对原被告都造成很大的打击,特别是对于原告,忍受着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折磨。被告没有调整好心态及时关心安慰原告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受到影响。综上,原被告婚后虽然有生气吵闹现象,但还未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双方只要多加强沟通、理解,夫妻关系还有改善的可能。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不宜判决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