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722号
原告窦真真,又名豆明真、豆真真,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上蔡县蔡都办事处武庄村宋庄十一组。
负责人周金刚,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真真与被告上蔡县蔡都办事处武庄村十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窦真真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真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窦真真负担。
审 判 长 朱全民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继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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