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370号
原告孙文清,男,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别富强,男,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清与被告别富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清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文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文清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