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松华与邱喜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18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521号

原告邱松华,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

被告邱喜华,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松华诉被告邱喜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松华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松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松华承担。

审 判 长  周占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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