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521号
原告邱松华,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
被告邱喜华,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松华诉被告邱喜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松华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松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松华承担。
审 判 长 周占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