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90号
原告徐军强,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陈玉红,女,汉族,住遂平县,系原告徐军强之妻。
原告申国付,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李明玲,女,汉族,住遂平县,系原告申国付之妻。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庆,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常庄乡蔡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东方,该村委主任。
被告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常庄国土资源所。
负责人荣春岭,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强、陈玉红、申国付、李明玲与被告徐海庆、遂平县常庄乡蔡岗村民委员会、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常庄国土资源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强、陈玉红、申国付、李明玲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军强、陈玉红、申国付、李明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军强、陈玉红、申国付、李明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军强、
陈玉红、申国付、李明玲负担。
审 判 长 赵新政
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