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军强、陈玉红、申国付、李明玲与被告徐海庆、遂平县常庄乡蔡岗村民委员会、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常庄国土资源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18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90号

原告徐军强,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陈玉红,女,汉族,住遂平县,系原告徐军强之妻。

原告申国付,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李明玲,女,汉族,住遂平县,系原告申国付之妻。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庆,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常庄乡蔡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东方,该村委主任。

被告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常庄国土资源所。

负责人荣春岭,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强、陈玉红、申国付、李明玲与被告徐海庆、遂平县常庄乡蔡岗村民委员会、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常庄国土资源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强、陈玉红、申国付、李明玲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军强、陈玉红、申国付、李明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军强、陈玉红、申国付、李明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军强、

陈玉红、申国付、李明玲负担。

审 判 长  赵新政

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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