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焕与李雪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18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382号
原告祁焕,女,1955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李雪礼,又名李玉停,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焕与被告李雪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焕于2015年3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祁焕承担。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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