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491号
原告吴国平,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和民,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平与被告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平于2015年4月14日以被告和民已将钱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平撤诉。
案件受理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吴国平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