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187号
原告吴祥贞(征),男,户籍地遂平县,现住新疆阿瓦提县。
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现民,男,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贞(征)诉被告王现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祥贞(征)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祥贞(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吴祥贞(征)负担。
审判员 韩 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