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祥贞(征)与被告王现民排除妨害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18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187号

原告吴祥贞(征),男,户籍地遂平县,现住新疆阿瓦提县。

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现民,男,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贞(征)诉被告王现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祥贞(征)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祥贞(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吴祥贞(征)负担。

审判员 韩 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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