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038号
原告济源市科达深孔刀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李八庄。
法定代表人常郑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三和正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三河。
法定代表人郜向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娥,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源市科达深孔刀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三和正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送达被告。2015年4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常郑伟、委托代理人刘阳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有长期业务往来,其供给被告各种刀具,被告支付货款。截至2013年1月,被告最后支付其14000元,被告仍欠货款222852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22852元。
被告在本院询问时辩称,双方核对过账目,欠款数额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刀具,被告陆续付款。2013年1月,被告最后支付原告14000元,仍欠222852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应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欠原告222852元,被告认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三和正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济源市科达深孔刀具制造有限公司2228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3元,减半收取为2321.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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